2023-10-27

医院允许无执业资质人员进行拔管操作且导管发生断裂后未保存断裂导管致使鉴定不能,应当与导管销售商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17 年 2 月 20 日,患者贾某某在某医院进行右肺上叶切除+中叶部分切除+淋清术前 1 日,某医院为贾某某右上肢置外周中心静脉导管PICC(以下简称案涉导管)1 套。次日,某医院为贾某某进行了手术。
2017 年 3 月 3 日,贾某某办理出院手续,但其右上肢留置的案涉导管无法拔除,某医院多次尝试拔除导管未果,遂联系案涉导管销售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技术员王某某为贾某某进行案涉导管拔除,但拔除过程中导管发生断裂,导管残端遗留在贾某某右上肢静脉中。后贾某某曾于其他医院就诊尝试取出体内残留的导管,但未能成功,案涉导管至今仍残留在贾某某体内。贾某某将某医院及案涉导管销售商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贾某某曾申请就案涉导管的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但因拔出的部分断管已被某医院丢弃,而残留的导管仍在患者体内无法取出,导致检材缺失无法鉴定。对此,某医院称患方未要求保留案涉导管,医院没有保存断管的义务,故将断管作为医疗废弃物予以处理。另,某医院因允许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王某某为贾某某进行拔管操作,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案涉导管是否存在缺陷这一问题,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一、二审中已提交相关证据用以证明案涉导管来源合法、质量合格,故应通过产品质量鉴定确定案涉导管是否存在缺陷。因某医院未保留拔出的部分断管,造成无法进行相关鉴定,亦无法完成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的举证,故某医院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关于某医院允许王某某为贾某某进行拔管操作这一问题,因违反《护士条例》的相关规定,已被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故可以据此推定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贾某某部分导管留存体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技术员王某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超出技术支持的范围直接实施拔管行为,某医院和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失,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对贾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医院将取出的导管按照医疗废弃物予以处理,反映出如下问题:1.医务人员对医疗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不足;2.医务人员对于医疗纠纷的敏感性、预见性不强,对医疗事故的应对与处置不够到位;3.本案中医院允许无资质人员实施拔管行为,且未明确告知患方拔管行为系由非医方人员实施,也反映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缺乏规范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对患方的告知不充分,没有充分保障患方对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知情权。
本案的裁判结果提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规范意识,禁止无资质人员参与医疗行为;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及时做好现场实物的封存和保管工作,以备启动相关鉴定时作为鉴定材料使用。否则,因未保留鉴定材料造成鉴定不能,不但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各方责任,医院也将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不利后果。
来源:朝阳法苑

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