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2

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

实践中,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索引

《四川省科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辖41号】

争议焦点

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从起诉的情况看,科茂劳务公司、科茂建筑公司主张中石油二建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将从发包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分公司承包的非主体工程事项,再次分包给科茂建筑公司,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践中,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藏民辖终10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为由,移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适用法律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西藏自治区辖区,且诉讼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

来源:法门囚徒

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