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2

消费评价还是名誉侵权


谭某是A驾校的经营者。2023年2月,谭某在几个网络平台发现驾校学员姚某评价A驾校的网帖。展示的图片为A驾校门店招牌,标有“垃圾驾校”“坑钱”等描述,并附有“后期得交车费、模拟费、请客费……”等内容。谭某将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姚某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共计6万元。

姚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一是A驾校在缴费前承诺包接送、预约练车等服务均未实现,网帖所述属实,系自己作为消费者作出的客观描述和售后评价;二是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已经删除网帖,并注销了相关账号。

经查,截至姚某删帖前,案涉账号粉丝数为3人,网帖点赞数为个位数,评论12条。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驾照考试培训后,作为消费者,有权对原告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一方面,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诺包接送、预约练车等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在事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评价,系基于其消费过程的真实感受,不应认定为侵权。另一方面,被告多次发布针对A驾校的网帖,内容带有辱骂、诋毁的言论,客观上造成A驾校的社会评价降低,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被迫宴请原告及教练,故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费,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遭受损失及损失大小,被告发布的网帖社会关注度较小,且已自行删除并注销账户,法院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在A驾校门口张贴书面声明,内容包含承认散布错误消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指引提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及服务进行监督,而评价就是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只要消费者是基于真实消费的感受和体验,即使是负面的,也不应认定为侵权。但消费者的评价应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若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商家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在此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若在知名网络平台上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产生矛盾纠纷要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径化解。此外,消费者在选择驾校前,可对驾校进行实地考察,摸清驾校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否有合法教学车辆、训练场地、教练员等情况,以及详细询问收费标准,擦亮眼睛选择正规驾校,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案例来源:深圳中院

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