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民法典第十六条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规定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在这些情形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处的“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遗赠。胎儿是法定继承人的,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有遗嘱的,胎儿按照遗嘱继承取得遗嘱确定的份额。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胎儿,将来按遗赠办理,胎儿取得遗产受遗赠权。“接受赠与”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与胎儿,胎儿此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实践中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因此本条用了一个“等”字,没有限定在继承范围以内,原则上也包括侵权等其他需要保护胎儿利益的情形。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总则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第34页。
2.胎儿动拆迁补偿利益的认定。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城市结构的不断变化,因拆迁而引起的纠纷在我国逐年呈现上涨的趋势。然而,因各地拆迁政策存在差异,法律难以明确规定动拆迁中的胎儿权益问题。笔者认为,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胎儿补偿份额达成一致,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之下,该意思自治合法有效。综上,动拆迁补偿利益是事关被拆迁人生存权的重要保障,动拆迁协议约定胎儿享有拆迁补偿利益的,拆迁补偿利益与《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注:现为民法典第十六条)中规定的继承与赠与具有同质性,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不应当仅局限于继承和赠与领域,而是应该在有利于胎儿权利保护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其外延。
摘自黄祥青主编:《2019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人民法院出版2020年5月出版,第168页。
补充
如上所述,在土地征迁过程中,胎儿享有征地补偿或者拆迁安置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形进行综合认定。
比如,还需考量胎儿父母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母体怀孕的时间是在征迁公告发布之前还是之后。再如,若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作出的征收决定中对符合安置条件人员、安置对象的认定条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安置标准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的,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分析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落入安置对象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