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2

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人朱某犯伐林木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朱某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步岭村下朱组在麻园山场的杉木。

2013年5月份,被告人朱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砍伐该山场杉木共计458棵。

经鉴定,朱某滥伐林木蓄积为51.922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黟县人民检察院诉称:201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费某先后与“小三子”(另案处理)、被告人沈某、朱某合谋来到黄山市黟县美溪乡、柯村镇等地实施盗窃作案。

其中,被告人费某参与入户盗窃3起,被告人沈某参与入户盗窃2起,被告人朱某参与入户盗窃1起。案发后,被告人沈某赔偿被害人吴有旺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费某先后与“小三子”(另案处理)、被告人沈某、朱某合谋来到黄山市黟县美溪乡、柯村镇等地实施盗窃作案。

其中,被告人费某参与入户盗窃3起,数额4500元;被告人沈某参与入户盗窃2起,数额3000元;被告人朱某参与入户盗窃1起,因作案过程中被害人吴某及时发现,未能将所盗赃物搬离案发现场,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000元。

被告人沈某于2011年9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费某、朱某分别于2016年11月3日和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及其亲属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1300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6年11月14日缓刑期满。

裁判结果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贵刑初字第00240号刑事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安徽省黟县人民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皖102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沈某、费某也作出相应判罚。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费某、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实施的部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分工明确,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沈某作用相对较小予以酌情考虑。三被告人系流窜作案,被告人费某多次、入户盗窃,被告人沈某入户盗窃,均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沈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刑事法律专家
▸作者|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周 阳

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