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是被告资源县某科技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21%。因原告黄某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而公司在成立后又从未召开过股东会议,原告黄某欲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于2023年2月26日,以邮寄方式向公司提交《股东查账申请书》,申请查阅、复制公司自成立以来所有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被告公司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给原告查阅、复制。为此,原告向资源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凭证是制作会计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系佐证会计账簿是否真实、准确的重要记录,股东通过查阅将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进行比对,方能客观真实了解公司状况,进而达到为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资产收益权等权益提供前提的目的,是会计账簿的基础。因此,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广义上并未超出法定的查阅会计账簿的范畴。故原告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指引提示
现有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但会计凭证是制作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亦是会计报告编制的基础性依据,最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股东在行使查阅会计账簿查阅权利时,对于会计账簿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判断,需要借助会计凭证的查阅才能实现,如不赋予股东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权,股东就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不利于实现股东知情权的目的。
当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时,一方面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限;另一方面,公司也应当慎重对待,为股东合法行使知情权提供便利,且应当注意只有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才可以拒绝其查阅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