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7日,王某向珠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某小区一车位并取得车位所有权。王某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协议约定物业服务事项中日常服务包含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秩序的维护及对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双方确认案涉车位由物业管理,王某按照协议约定交纳车位管理费。
后王某购买了一台新能源汽车,需要申请在案涉车位安装新能源充电桩,该申请需得到车位物业管理方出具的同意安装证明文件才可安装。但物业公司以原预留充电车位已经达到用电饱和、涉及消防安全问题、如需单独拉线涉及到公共区域要争取80%业主同意为由拒绝出具。王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文件并配合协助安装充电桩。
裁判结果
香洲法院认为,首先,王某作为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人,有权安装自用充电桩。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应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该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王某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是为了更好利用车位,既符合绿色环保理念,也未影响到其他业主共同利益,应认定为对其车位的合理使用范围。
其次,关于物业公司抗辩用电饱和、消防安全问题。小区地下停车场的电容电量是否满足充电桩的安装条件,是否符合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应以供电部门的勘查结果为准。作为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的合法安装要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王某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文件并配合协助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引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各项环境保护项目,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珠海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来看,原则上,小区管理单位应支持申请人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并在关于安装充换电设施的同意书上签章。核实小区剩余电力情况、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是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协助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一直未协助核实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情况,却以此为由主张不应当出具同意书于法无据。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提高物业的监督和管理能力。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对充电桩放松、放弃管理,物业公司应加强充电设施日常安全巡查,此既是物业管理的权利,亦是物业公司的义务。
案例来源:珠海中院